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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转设】教育部要求所有独立学院年内需确定转为民办、公办或终止办学

来源:党政事务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7 09:21 阅读次数: 【字体 |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教发厅〔2020〕2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到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原则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要尽早完成转设,转设路径为:转为民办、转为公办、终止办学。

《方案》指出,独立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人地位未落实、产权归属不清晰、办学条件不达标、师资结构不合理、内部治理不健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公平和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方案》,独立学院转设工作将按照“能转尽转、能转快转,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分类指导、因校施策”的工作思路进行。

《方案》指出,当前主要的转设路径有三种:转为民办、转为公办和终止办学。

——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间权利义务划分清晰,办学条件达到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无社会举办方(指由公办高校单独举办,公办高校与学校基金会、校办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校工会等下属机构合作举办,以及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下同)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的,鼓励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方案》鼓励各地积极创新,可探索统筹省内高职高专教育资源合并转设,也可因地制宜提出其他转设路径,经教育部同意后实施。

《方案》强调,对于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即所谓的“校中校”),如转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须明确非营利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办权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方案》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并实际履行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部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其余自《方案》发布之日起全面停止。

《方案》明确,对符合法律法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已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独立学院,可给予倾斜支持,在保证具有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师资队伍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不过分强调土地、校舍面积。鼓励通过省内整体搬迁等方式改善办学条件后转设。

《方案》支持将独立学院转设纳入省级高校设置规划,优先受理转设申报,不受数量限制、不设受理时限,成熟一所、受理一所,依法依规加快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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