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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研成果奖励扣税情况的说明
2016-07-20 00:00   审核人:

各位老师:

学校近期按有关规定对我校2015年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给予奖励,奖金已于2016年7月发放到各位获奖老师工资卡中,奖金发放后有部分老师对学校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与具体计算方法存有疑惑,为使老师们能够对发放个人工资、薪金与劳酬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情况有个清晰的了解,现对个人所得税有关计税情况作如下说明:

个人所得税从2015年下半年已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即学校对每位老师每月代扣个人所得税情况都必须进入税务系统申报),不再汇总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的其他形式科研成果奖均要视具体情况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偶然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及举例

(一)计算公式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津贴+指导费、劳务费、科研奖励等-三险一金-免征额3500元

(备注:三险一金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内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内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内

25

105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内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内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

45

13505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二)举例

1.以某副高职称教师为例,假设税前可抵扣的三险一金为750元

(1)如当月所得为工资2500元、津贴3100元,当月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2500元+津贴3100元-三险一金750元-免征额3500元=1350元

当月应纳所得税=1350×3%=40.5元

(2)如当月所得为工资2500元、津贴3100元、科研奖励A 29000元,当月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2500元+津贴3100元+科研奖励A 29000元-三险一金750元-免征额3500元=30350元

当月应纳所得税=30350×25%-1055=6532.5元

其中:科研奖励A 29000元应纳所得税=6032.5-40.5=6492元

(3)如当月所得为工资2500元、津贴3100元、科研奖励A 29000元、科研奖励B1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2500元+津贴3100元+科研奖励A 29000元+科研奖励B 10000元-三险一金750元-免征额3500元=40350元

当月应纳所得税=40350×30%-2755=9350元

其中:科研奖励B 10000元应纳所得税=9350-6532.5=2817.5元

2.以某中级职称教师为例,假设税前可抵扣的三险一金为480元

(1)如当月所得为工资2200元,津贴1500元,当月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月工资2200元+津贴1500元-三险一金480元=3220元,低于免征额3500元

当月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当月所得为工资2200元,津贴1500元,指导费1500元,当月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2200元+津贴1500元+指导费1500元-三险一金480元-免征额3500元=1220元

当月应纳所得税=1220×3%=36.6元

其中:指导费1500元应纳所得税=36.6-0=36.6元

(3)如当月所得为工资2200元,津贴1500元,指导费1500元,科研奖励1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2200元+津贴1500元+指导费1500元+科研奖励10000元-三险一金480元-免征额3500元=11220元

当月应纳所得税=11220×25%-1055=1750元

其中:科研奖励10000元应纳所得税=1750-36.6=1713.4元

3.以某一般教师为例,假设税前可抵扣三险一金420元,

当月所得包括工资1900元、津贴1250元,当月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当月工资1900元+津贴1250元-三险一金420元=2730元,低于免征额3500元

当月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当月所得为工资1900元,津贴1250元,指导费1500元,当月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1900元+津贴1250元+指导费1500元-三险一金420元-免征额3500元=730元

当月应纳所得税=730×3%=21.9元

其中:指导费1500元应纳所得税=21.9-0=21.9元

(3)如当月所得为工资1900元,津贴1250元,指导费1500元,科研奖励1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1900元+津贴1250元+指导费1500元+科研奖励10000元-三险一金420元-免征额3500元=10730元

当月应纳所得税=10730×25%-1055=1627.5元

其中:科研奖励10000元应纳所得税=1627.5-21.9=1605.6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公式及举例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计税公式如下:

1.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免征额3500元的,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免征额3500元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免征额3500元后的余额,再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免征额3500元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举例

1.如某教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4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当月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4500-3500=1000元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3%=30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12=1500元,适用税率3%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18000×3%=540元

(3)当月共需纳税=30+540=570元

2.如某教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3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当月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当月工资薪金3300元低于免征额3500元,差额200元

当月工资薪金不用纳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3500-3300))÷12=1483.33元,适用税率3%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18000-(3500-3300))×3%=534元

(3)当月共需纳税=0+534=534元

以上是对科研奖励扣税情况的简单说明,若老师日常对发放个人工资、薪金与劳酬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情况有疑惑的,请致电财务处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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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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