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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2016年修订)
2016-07-20 00:00   审核人: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差旅费报销规定(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节约经费开支,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的支出。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的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外出办事审批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离开学校。

第五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自驾车或租赁车辆出差。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事先由出差人员写明情况,系部负责人审核,经分工联系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凭据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超出部分自行负担,安全责任自负。

第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探亲期间不予以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必须在返校后十五天内到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有借款逾期不报者从次月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八条各系部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严格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违反规定及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包括到出差目的地的飞机票、火车票(含高铁、动车)、船票、长途客车票及以上票据的附加费用和交通意外保险,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乘坐等级

硬席(硬坐、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行。如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的,须事先经过院长审批。未经批准但飞机票价小于或等于同程火车票(含高铁、动车)或汽车票的金额,可正常报销;未经批准飞机票价大于同程火车票(含高铁、动车)或汽车票的金额,按同程火车票(含高铁、动车)或汽车票价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不同地区限额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公杂费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单位:元/天/间)

项目

地市及各县

省会城市、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特殊地区

住宿

标准

伙食费

补助

公杂费

住宿

标准

伙食费

补助

公杂费

住宿

标准

伙食费

补助

公杂费

标准

250

100

80

350

100

80

450

100

80

备注:

1.特殊地区包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2.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包含天津、重庆、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无锡、三亚。

3.工作人员出差,同性人员按两人住一个标准间报销;

4.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外出电话费及其他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制;

5.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补助按自然天数计算。

6.学校派车出差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7.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的人员,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8.因特殊工作需要公杂费超支的,要写出具体办事内容说明,报分工联系校领导审批后,随同差旅费一起按实报销,并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因私绕道等个人原因除外),如乘坐火车出差等,当天不能达到出差目的地,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计发公杂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小于住宿标准的,按节约部分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减半发放。参加会议已交会务费或其它相关费用的,会议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住宿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按会议规定开支,凭会议通知和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不再报销。

第十六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完整的,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桂林市区出差(七星区、秀峰区、象山区、叠彩区、雁山区、临桂区),交通费凭据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八条外地出差发生的招待费,单独填写报账,随同差旅费,在能开支招待费的经费项目中报销,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照标准发放。

第五章 学习、挂职、课题调研差旅费

第十九条由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外出参加各种不取得学历的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在十天以内的,按出差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学习期间在十天以上三个月以内的,从第十一天起,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超过三个月的,超过部分不发放补助。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及寒暑假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由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外出参加各种学历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到外地挂职锻炼、实(见)习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及寒暑假不给予补助。

以上人员在路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因课题项目外出调研,需事先填写“外出办事审批单”,并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人审批(中管人员外出调研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凭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或过路过桥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调研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15元;超过三十天的,从第三十天起,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学生外出调研或开会,可以乘坐除飞机之外的交通工具,标准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师漓院政财经〔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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