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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外国文教专家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03 作者: 浏览次数: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外国文教专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外国来华专家在我院的正常工作及日常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安全工作由学院国际交流中心总负责,后勤保障部和物业管理中心等部门协助。
第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到任后,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应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市的安全、公安部门公示,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到任后,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应向外国文教专家宣传和介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学院的有关法规、制度,包括作息时间、住宿地的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以及专家用车安全规定等,并将学院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外国文教专家,以保证各部门随时为外国文教专家提供帮助。
第五条 外国文教专家宿舍的安全由学院后勤保障部和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措施,做到临危不乱,切实保障外国文教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住宿的公寓楼必须严格执行住宿、来访会客管理规定,对申请住宿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验证、登记。对来访客人应检验其有效证件,如护照、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要求其填写会客单,并说明会客时间,指定会客地点。无特殊原因,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外国文教专家房间,更不得留宿。对可疑人员要进行查问,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入住外国文教专家必须遵守专家宿舍楼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违法的事件。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不得留宿外人。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物业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外出在外留宿,需向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外出参观、旅游,要及时与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联系,并结伴而行。 第八条 对外国文教专家的信件、邮包、报刊等,做到安全、准确、及时地收发。
第九条 教职员工、广大学生与外国文教专家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条 对外国文教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外国文教专家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报告执行院长,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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