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与质量评估处
中文 | English
 学校首页  首页  关于我们  部门新闻  对外合作交流  质量监控  继续教育  发展规划  招生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通知公告>>正文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03 作者: 浏览次数: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规范和加强我院引进外国智力工作,充分发挥外国文教专家在我院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国文教专家分类
  外国文教专家可分为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三类。长期外国文教专家指来院工作一学期以上的外国文教专家、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短期专家主要指来院不足一学期、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指外单位主请讲学或合作研究、应邀顺道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
二、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原则与要求
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应贯彻按需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用于教学工作或本院师资培养、科研工作。
2.拟聘为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拟聘来我院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的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经验;短期专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长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三、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与管理
(一)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
各系应根据学科发展、师资队伍的培养和科研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专家。在选聘时,至少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合适人选,详细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并提供中外文简历,一起送交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呈分管院领导批准。最后由漓江学院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上报自治区外专局审批并办理来华许可、专家证等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可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员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安排。
对应聘在学院工作的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实行分工管理,漓江学院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主要负责涉外和生活管理,后勤保障部和物业管理中心予以协助,教育与科研管理处归口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科研及业务工作,外国文教专家所在系(以下简称外专聘用单位)负责外专人员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的业务接待和生活安排主要由各聘用单位负责,必要由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予以协助。
(二)外国文教专家教学管理
1.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归口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业务工作。外国文教专家所在系部负责外国文教专家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2.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要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开学初向本单位教职员工介绍新到任的外国文教专家,也可举行小型欢迎会。鼓励师生与他们多接触,交朋友,主动关心和解决外国文教专家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求中国师生与外国文教专家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还应指定一位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中方教师作为外国文教专家的合作教师(于开学前2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包括该教师的具体个人信息等),该教师须与外国文教专家保持密切联系,帮助解决外国文教专家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和学院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外国文教专家不正常的工作及日常表现情况,要及时的通报,协助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
3.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有关领导和教师应及时向到任外国文教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以及讲解学院及本单位的教学管理规定,如上下课时间规定、请假规定、教学检查、教学评估要求等。同时在外国文教专家任教期间要及时向他们传达学院及本单位的各种重要通知;对各种文娱体育公共活动如旅游、运动会、演讲等,要及时通知并鼓励外国文教专家报名参与。
4.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须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与外国文教专家联系,发给其具体的中、英文教学任务书,以便外国文教专家能尽快制定个人教学计划。
5.外国文教专家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具体教材的选用由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协商决定。应鼓励外国文教专家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等辅助材料。外国文教专家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6.允许外国文教专家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应做及时耐心的解释。
7.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和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应建立对外国文教专家的听课制度,并注意记录他们的主要教学活动,收集、整理他们的教学资料和教学方法,以便建立业务档案。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8.应鼓励外国文教专家开展规定授课内容以外的学术讲座或其他活动,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应事先告知院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并积极配合外国文教专家开展此类活动,如提供场地、安排听讲师生等。如因故不同意举行,应向外国文教专家做出解释说明。
9.外国文教专家应遵守我国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凡影响正常教学的个人活动,如因病因故调课、缺课等,均需事先得到主管教学领导的批准;如外国文教专家违反规定造成教学事故,主管领导应立即对其提出批评并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对违规且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使用单位应报学院按违反合同处理。
10.尊重外国文教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他们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的涉及宗教背景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的被视为宣传宗教。
11.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外国文教专家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
12.建立健全外国文教专家的教研档案。聘用单位对外国文教专家参加编写的教材、讲稿,有价值的讲座、报告的文字和录音资料等,应注意收集、保存,外国文教专家任教期满回国后,有关教研资料应予整理、汇总并存档。
13.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须提前两个月提交下学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为避免出现聘而不用或所用不当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聘请目的、聘请人数、所授课程、使用教材、周课时量(根据外国文教专家所授课程门类的繁易程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超过20课时)、授课年级及班级、对外国文教专家资历和经历要求等。同时提交本单位所属外国文教专家,下年度是否续聘意见供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参考。
14.每学期结束前,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应通知外国文教专家根据自己的教学实践,写出书面小结或教学体会建议,计入其业务档案;同时聘用单位负责对外国文教专家教学进行评估,写出总结,一并送院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备案;如有需要,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应为聘期届满、需寻求新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出具推荐信。
(三)外国文教专家生活管理 
1.学院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及时办理外国文教专家的来华签证,并负责其入境后的接待,确保外国文教专家及时到位。
2.外国文教专家的聘任期一般为一年,被聘者一般在开学前一周到任。
3.学院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在外国文教专家到院后,三日之内向其介绍学院情况、帮助其熟悉学院环境,介绍相关服务、管理人员及其联络方法,提供生活指南信息(如生活设施的使用、住所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及邮局、银行等社区服务机构的地点)等,使外国文教专家尽快熟悉周围的生活环境。
4.到院一周内,在可能的情况下,由漓江学院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安排院领导和其会见,同时完成合同手续,安排一次宴请。
5.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定期征求外国文教专家在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外国文教专家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量尽快满足;如有些问题限于条件暂时无法解决,应及时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杜绝因我方沟通不及时、不到位而产生的误解。
6.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为外国文教专家办理学院工作证等证件;在外国文教专家及其家属入境30天之内到市公安局外管处为其办理在华居留手续。
7.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外国文教专家参观文化景点,参加有益的文娱活动,使外国文教专家有劳有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也通过活动使外国文教专家了解我国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加深他们对中国人民的友谊。
8.按月安排工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收入够纳税标准的外国文教专家,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按《合同》规定,发放休假补贴。
9.负责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在院期间的各种活动及节日祝贺。外国文教专家与我院教职工同等享受法定的节、假日。
10.向外国文教专家宣讲有关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11.外国文教专家离任前应将其《工作证》、《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交回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
12.其他事宜,均遵照合同条款执行。
13.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由漓江学院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代表学
院向上报送各种与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相关的统计报表。
(三)经费管理
1.外国文教专家的经费使用和用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2.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的费用分为国际旅费、工资和其他在华费用三项。一般外国文教专家和其他人员一般不提供国际旅费。工资标准、住房标准和其他在华费用标准均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财务统筹安排。
3.短期专家的费用分国际旅费和在华费用两项。其中国际旅费一般由专家自己承担,在华费用支付方法采取聘用单位垫付制;顺访专家的费用分国内城市间交通旅费和接待费用两项。有关学院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好顺访专家来我院的城市间交通旅费,我院一般只提供外国专家住本院的食宿费用。
4.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在聘用期间工资待遇依学历、职称、经历和学科性质而定,并享受旅游补贴、一般医疗费用、住房等生活补贴。
5.结聘后,聘用单位应及时总结聘用成果。
四、其他
1.本办法由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执行。

关闭

 

地址:中国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3号 邮编:541006

 对外交流、校友工作建议意见:hezuofazhanchu@sina.com 电话:0773-3696366 传真:0773-3696266   招生咨询电话:0773-3696116 (兼传真)

版权所有: 桂林学院(原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发展与质量评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