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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外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03 作者: 浏览次数: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外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随着学院外事工作的不断发展及我院与国际间交流合作的增多,为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鼓励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桂林市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 学院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是外事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是执行外事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本办法所指外事人员为漓江学院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外事工作总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外事无小事:在外事工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保证万无一失。若出现问题,必须实事求是逐级请示,并书面上报。
3.内外有别:外事工作尺度坚持内外有别。
4.外事授权有限:办事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制度,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
5.及时请示汇报: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先电话汇报,然后递交文字材料,报告处理结果。
第五条 外事工作计划的制定:根据工作需要,由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提交年度对外交流计划,呈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外事工作的主要事项:聘请外籍专家来学院访问讲学,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与合作研究;选派科研人员出国研究、讲学、研修、出席境外学术会议等。
第七条 外事活动的评估:上述各项外事工作实施后两个月内,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须向学院办公室递交项目实施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邀请来访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姓名、时间、内容、财务支出和效果等;派出研究人员的姓名、时间、地点、活动内容、财务支出和效果等。
第八条 外事工作的备案报告。每年年终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须向学院办公室递交外事工作的年度报告,学院办公室负责备案。
第九条 外事人员守则
1.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2.严格遵守外事工作总原则,按规定、政策办事。
3.严守国家机密,对自己的工作要保密,以防与外教或其他单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4.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外的事务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如实反映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5.对外教的管理,要从教学、生活、人事、娱乐等方面着手,做到宽严得当,充分沟通,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6.努力钻研业务,力争既懂外事又懂法律并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7.凡事以外教的安全为前提办理,保证其在华的权益不受侵犯。
8.帮助外籍教师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9.外事人员应穿戴整洁、妆扮适宜。男士不留长发、不烫发、不染非黑色头发、不蓄须;女士不化浓妆,不穿超短裙。
10.有访客时,坚持被访对象一人接待的原则。外事接待中,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说话得体、大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和学院机密,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不利用同外国专家的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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