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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2008年06月08日 00:00      浏览: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院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多出优秀科研成果,提高我院的科研及教学水平,规范我院的科研成果奖励工作,促进学术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名义完成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需经确认和登记,有关事宜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奖励授予第一完成人(第一获奖人),同一奖项其他成员的奖金由第一完成人(第一获奖人)根据参与人实际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 同一成果分别获得多种奖励时,学校只按最高奖励级别(或最高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经费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学校年度预算的专项拨款中单独列支,以现金形式奖给获奖人。

 

第四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论文集等。

第八条  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报纸、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中报纸上的论文不少于2000字,刊物上的论文不少于2500字。

第九条 科研项目及其获奖类。

第十条 职务发明专利。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评比获奖类。

第十二条 直接服务于教学的课件评比获奖类。

 

第五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奖励

(一)获国家级立项的项目,学院一次性给予项目申报人1000元奖励。

(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规定可获得学院一定的配套经费。具体配套办法见《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单篇论文奖励

学院只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是“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成果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单元:元)

 论文类型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Nature/Science

100000

20000

10000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检索、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5000

4000

---

SCIE/ISTP、新华文摘摘要转载

3000

---

---

各学科权威刊物(以教务处委托权威部门检索报告为准)

2000

---

---

核心期刊(除权威期刊外的各科核心期刊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学理论版)刊登的论文)

1000

---

---

其它期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和国际刊号)

500

---

---

核心期刊参考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的最新版本。属多人合作完成的论文,按作者排名给予相应级别的奖励,奖金不累计。

 

第十五条  著作奖励

1、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等科研成果,每万字奖励200元,每部最高奖励为6000元;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编著、译著等科研成果,每万字奖励150元,每部最高奖励为4500元;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工具书、参考书科普读物等科研成果,每万字奖励120元,每部最高奖励为3600元;

2、在省级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等科研成果,每万字奖励100元,每部最高奖励为3000元;在省级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编著、译著等科研成果,每万字奖励80元,每部最高奖励为2400元;在省级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工具书、参考书科普读物等科研成果,每万字奖励60元,每部最高奖励为1800元;

3、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的字数根据以上规定按相应级别和等次对待。若著作中未标明个人承担撰写部分,则按第一作者30%、第二作者20%、第三作者(含)之后的所有作者平分50%的比例计算。

4、由学院出资赞助出版的著作和教材不再另行奖励。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专利成果奖励

以我院为申请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奖励20000元,并提供三年的专利维持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5000元,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的发明专利,按奖励标准的50%奖励。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获奖类奖励

(一)科研项目、学术著作、论文获奖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单位:元):

获奖等级

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完成单位

第三完成单位

国家级一等奖

30000

25000

20000

国家级二等奖

25000

20000

15000

国家级三等奖

20000

15000

10000

教育部一等奖

15000

10000

5000

教育部二等奖

10000

5000

---

教育部三等奖

5000

---

---

省级及其它部级一等奖

12000

5000

---

省级及其它部级二等奖

10000

---

---

省级及其它部级三等奖

5000

---

---

院级一等奖

2000

---

---

1、国家级奖指国家三大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奖视同国家级奖。

2、省部级奖指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社科优秀成果等;

3、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省部级一、二等奖是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按单位排名给予相应级别的奖励。如出现第四完成单位,按第三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50%奖励,第五完成单位及以后完成单位以此类推。

(二)课堂教学成果获奖奖励

课堂教学成果获奖奖励,指我院教师参加各种级别的课堂教学评比获奖后,学院给予的相应奖励。

 

 

 

 

 

金额

1

5000

4000

3000

4000

3000

2000

1000

1000

800

600

400

400

 

(三)教学课件获奖奖励

参加奖励的课件必须直接服务于教学和学校建设,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获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

获国家级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

获省级奖励: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

2、院级奖励:一等奖400元。

 

 

第六章  登记办法及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登记办法

1成果完成人需填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填报要求见《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成果经教务处审核、登记后方可获得奖励

2、科研项目奖励由教务处根据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及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办理。获奖的科技成果以组织评奖单位发布的文件为准。

3、单篇论文奖:以教务处委托权威部门检索报告为准。

4、教务处拟定奖励名单后予以公布。如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并署名向教务处提出,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注意事项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奖励:

1、科研成果范围及等级划分发生异议无法确认时,由教务处上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后再行奖励;

2、论文、著作和成果署名权有争议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1、以上科研成果凡属于科研成果登记范围未办理登记的;

2、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科研奖励的;

3 论文或论著等成果未注明作者是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

4、不属专业学术论文的或学术论文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字数不足2500字以上,在报纸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字数不足2000字的;

如在奖励后发现有上述2-4项所列情况者,学校将撤消有关奖励,并追回奖金。如属获奖人员原因造成奖励失误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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