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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06月04日 00:00      浏览: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师漓政教学[2008]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明确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项目圆满完成,依据国家、地方各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项目的范围指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一)纵向项目,即国家各级主管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包括: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863高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推广项目、国家军工配套项目等。

国家级项目: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二级子专题(总课题中有学校为合作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际合作基金项目(含港澳台各类基金项目)、国务院各部委重大项目等。

部(委)、省(直辖市)级项目: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下达的各类科技攻关项目、广西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产业化项目、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等。

地方级项目:地市级政府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横向项目,即以学院名义与公司、厂矿、研究所、地方部门等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项目人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院在编在岗人员,有良好的科研素质与前期成果,具备完成项目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人无不良科研记录,无同层次未结项课题。

第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地方、行业发展规划、科研计划的需要,制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各部门要根据学院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用前景好、创新程度高、有利于学院发展的科研项目,有针对性地向外申报,争取立项。

第五条  申请各级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等有关材料;横向项目要根据国家规范合同格式,由项目负责人草拟项目合同,由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及项目组有关成员参与治谈。项目的申报和签约,首先由各部门进行可行性审查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形式和法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签字盖章后,报学院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条  跨部门的重大重点项目(含工程项目)和交叉学科项目,各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项目负责人除填报《项目申报书》外,还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七条  为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积极申报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费从学院科研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八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质按时申报。凡质量差、误时申报的项目,学院不予受理;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造成不良影响者,一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各类项目立项后,纵向项目提交申报及批准材料、横向项目提交合作协议书等一份原件到教务处存档。

第十条  科研项目采取项目组长负责制。

一般项目原则上设课题组长1人,组长为项目负责人。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可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课题组长为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独立专题负责人,由课题组长根据项目内容确定。在学院职称评定、人才称号评定、岗位津贴发放、科研工作量核算等,副组长视为项目负责人。课题在组长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分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教务处和各部门主管领导有权利和义务督促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下达后,科研人员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要高水平质量地完成计划(合同)任务。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需延续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报所在部门和教务处,由学院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协商处理。延续项目期间内,学院不予认可为在研项目,同时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替代或更换。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一)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的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若调入单位的科研条件、科协力量等方面绝对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调入方与我院协商同意,并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可以转到调入方,否则,项目负责人只能在学院完成该项目或由学院更换项目负责人。

(二)其他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项目及经费不得转离学院,由学院及相关部门共同商定新的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组长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如调离、出国、病休等),应由学院及相关部门共同商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负责人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理好项目研究进展、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更换须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同意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相应的年度进展情况表和工作总结,学院以立项申报时的《项目申报书》为依据,检查其计划完成情况,检查结果将在全院公布。

第十四条  经检查认定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可按有关文件精神申请追加资助经费,或申请由低一级项目向高一级项目滚动;未达到预期研究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对项目进行限时整改。整改期满,若项目仍未达到预期要求,学院有权对项目进行调整、改组或撤消,或停止拨付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列入学院计划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各部门要在科研条件、时间上给予保证。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院后,财务处通知教务处,共同办理登记、经费本手续。项目管理费和预留保证金在办理经费本时直接转留,项目负责人直接到教务处领项目经费本。

第十七条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横向项目的特殊性,在财务管理和报帐审批上尽量放开放活,允许一定比例的提现率。

 

第四章    项目经费配套及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院管科研项目经费:学院给各类科研项目配套的经费。

(二)代管科研项目经费:院外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学院实行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制度,项目配套经费按“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由教务处提出预算方案,经学院审核通过,纳入学院总体经费预算。

(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在政策允许范围中,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安排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协助财务处进行监督管理。

(三)为督促课题组按计划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代管的科研项目经费到院后,学院暂留10%作为项目预留保证金。若项目按计划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预留保证金即返还课题组;若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或未通过结题验收,预留保证金收入学院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四)代管科研项目经费到院后,学院按规定提取相应的管理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配套

(一)教改项目经费配套

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要求进行配套。没有文件规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配套:

1、院级立项项目:A类(重点资助)项目每年给予配套经费3000元,最高配套额不超过6000元;B类(一般资助)项目每年给予配套经费2000元,最高配套额不超过4000元;C类(一般)项目无配套经费。

2、区级立项项目:获区级资助的项目,学院参照区级资助金额标准,按12的比例配套经费;未获区级资助的项目,学院参照区级最低资助级别金额标准,按11.2的比例配套经费。

(二)其他纵向项目经费配套

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要求进行配套。没有文件规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配套:

1、院级(市级)立项项目:A类(重点资助)项目每年给予配套经费3000元,最高配套额不超过6000元;B类(一般资助)项目每年给予配套经费2000元,最高配套额不超过4000元;C类(一般)项目无配套经费。

2、区(省、直辖市)级立项项目:获区级资助的项目,学院参照区级资助金额标准,按10.5的比例配套经费,最低配套金额不少于3000元;未获区级资助的项目,学院按院级A类(重点资助)项目的标准每年配套经费3000元,最高配套额不超过6000元。

3、国务院各部(委)级立项项目:获国家部(委)级资助的项目,学院参照部(委)级资助金额标准,按10.8的比例配套经费;未获部(委)级资助的项目,学院参照部(委)级最低资助级别金额标准,按10.5的比例配套经费。

4、国家级立项项目:获得国家级资助的项目,学院参照国家级资助金额标准,按11的比例配套经费;未获得国家级资助的项目,学院根据国家级最低资助级别金额标准,按10.8的比例配套经费。

5、国家级重大重点立项项目:学院参照国家级资助金额标准,按11.2的比例配套经费。

(三)横向项目经费配套

有合同(文件)规定的,按合同(文件)要求进行配套。没有合同(文件)规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配套:

1、市级横向课题,学院参照项目委托方的资助金额标准,按10.5的比例配套经费。

2、省级(含)以上的横向课题,学院参照项目委托方的资助金额标准,按11的比例配套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成果出版的资金配套方法

项目研究成果(含学术著作、论文集、汇编等)申请资助出版的,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学院审批,同意推荐资助出版的,学院一次性给予出版资助经费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项目下达时有明确开支范围的,按项目规定执行。

(二)项目下达无明确规定的,科研经费的作用范围限于: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计算机时费、网络费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实验仪器设备费。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学院及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8、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9、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学院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学院按各级项目规定提取相应比例或规定数额的管理费。

10、实验材料费:实验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及计算机消耗材料的购买;实验动植物的购买;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11、有害作业营养保健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12、通讯费:必要的通讯费等可保留报销凭证,待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以在学院配套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批权限及报销手续

(一)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组成员开支的,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由项目负责人开支经费的,须由项目所在部门主管科研的领导签字审批;单项经费开支在1万元以上的还需经教务处审批。

(二)仪器设备购买。凡在项目下达时未列入经费预算的任何仪器设备购置,均需要先提出购置申请,由项目所在部门审核,报学院及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批准后方可购置。仪器设备购置后须按学院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物资进库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三)有害作业营养保健费支出。该项费用必须严格按学院规定的标准执行每月按实际工作天数造册,由项目所在部门领导审查签字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开支。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与评议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院提交全套总结结题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要求:

(一)国家、省(部)及教育厅等下达的项目按下达单位要求结题。

(二)院级A类和B类项目,以论文申请结题的,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公开发表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以应用软件、研究报告结题的,须出具使用单位使用效益证明。

(三)院级C类项目:以论文申请结题的,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以应用软件、研究报告结题的,须出具使用单位使用效益证明。

(四)专著项目:个人撰写字数不低于10万字(尚未出版的须提供出版社出版合同或出版意向书)。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院将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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