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努力培育良好的心理品质,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管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途径,其内容主要涉及入学与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与退学、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管理活动,关系到学生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具体管理办法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使校园安全、文明、有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领导接待学生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规定》申请报批。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在开展以上课外活动时,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应当遵纪守法,尊重民俗民风,遵守有关单位的管理制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及有关部门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循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表彰和奖励方式一般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或设置不同类型和等级的奖学金。学校表彰及奖励评定办法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奖办法(试行)》、《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试行)》执行。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为增强学生的成才意识,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行为习惯,并为学校评定荣誉称号和奖学金提供基本依据,学校从操行、课程学习、体育艺术、职业技能等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其具体办法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考试管理的违纪、作弊行为,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考场违纪及考试作弊处罚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既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要求、惩前毖后的方针,又要贯彻育人为本、热情帮助、治病救人的思想,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