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关于实行试读制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经研究实行“试读制”。现将“试读制”作如下规定:
一、因学习成绩原因或因违反规章制度原因应予开除学籍的学生如确实愿意改正错误、继续在学院学习,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实行跟班或降级试读。
二、试读时间为一年,试读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三、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凡因违反规定达到警告处分的,应作退学处理,不能申请再次试读。
四、试读期满,若成绩达到要求,各方面表现良好,可撤销试读。
五、跟班试读的学生若成绩仍未达到要求,可申请降级试读。降级试读的学生若成绩仍未达到要求,还可申请再降级试读一次,但不能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六、试读学生的学费缴纳按漓江学院各专业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凡申请试读的学生,本人须写面申请书,家长签字后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试读申请表》,经年级辅导员及所在系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学院教务处,再由教务处提交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八、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九、本暂行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