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锻炼能力,增长知识,并获取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引导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民情、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巩固加深所学知识;培养学生与劳动人民感情、树立劳动观念;适应教育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业和生活上的困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对于国家、学院及学生自身都有积极意义。学院倡导、鼓励学生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培养能力、服务同学、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列入思想品德和能力测评(奖学金、学业终评)的范围,记入学生档案,以便于全面反映学生的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
第五条 为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并使其健康有序地进行,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九、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基本类型和途径
第六条 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勤工助学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和途径:
科技服务型:主要途径为自主创业、教师科研助手、实验室管理等。
文化服务型:主要途径为文化艺术体育培训、家庭教师、艺术设计、翻译、复印打印、导游、助教、助管等。
劳务服务型:主要途径为除公益劳动和义务劳动之外的校园建设与整治、安全保卫与值班、家政服务与钟点工、图书资料整理与印刷、社区服务等。
第七条 科技服务型勤工助学一般以项目招标形式运作;文化服务型和劳务服务型勤工助学一般以岗位招聘形式运作。
第八条 大学生在假期或休、停学期间可自主参加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的社会劳动、服务、经营以及科技开发等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九条 为保证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能正常、有序、健康的开展,学院授权院学生工作处作为勤工助学的直属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领导、协调;依法保障和支持正常的活动;制止和取缔违法、违纪行为;调解矛盾、纠纷;管理和监督财务收支;根据勤工助学活动的要求,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指导等有关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拟定科技服务型、文化服务型、劳务服务型的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学院成立“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长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成立“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中心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市场和途径;
(二)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培训,核发上岗证书,建立学生勤工助学资料库;
(三)招聘推荐勤工助学工作人员,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关系,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四)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
(五)筹措、管理和合理使用勤工助学经费;
(六)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切入点及载体,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七)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八)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九)验证用工单位或个人资质;
(十)对各类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指导性定价。
第十二条 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单位与部门应在工作需要及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和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并向“中心”提出工作安排申请。
第十三条 院内其他单位、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需事先向“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基金与经费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从学院当年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二)助困基金增值部分;
(三)社会资助经费;
(四)其它收入。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实行院级管理使用。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院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时的劳动报酬及补贴;
(二)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周转资金;
(三)通过勤工助学方式仍难以完成学业的特困生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定期或临时性给予补助(基本生活费或学费支出);
(四)支付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费用;
(五)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勤工助学考核、报酬发放和计酬标准
第十六条 学生院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为:
(一)每小时的报酬不超过8元;
(二)每天的报酬不超过40元;
(三)每月的报酬不超过700元。
具体可参考下列标准支付:
(一)临时岗位勤工助学
1、学生参加临时性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每小时不超过5元。
2、经学校确定的特困生,劳动报酬标准每小时不超过8元。
(二)固定岗位勤工助学
1、学生兼职辅导员、协理员、宣传员等每月报酬一般为每月50元,最高不超过150元;
2、其他固定性勤工助学计酬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学生工作处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6小时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一周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20小时以内。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岗位,应按月计酬,原则上一个月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60小时以内。
对被学校认定的特困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在计酬上应适当给予优惠,报酬支付可上浮20%—30%。
第六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参加“中心”组织或介绍的院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要求“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有权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
(四)有权向“中心”如实反映对用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六)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七)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四)若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提前15日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同意,在辞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中心” 办理辞工登记手续。
第七章 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或个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在学院政策指导下,选择学生的权利;
(二)具有接受学院指导,享受学院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具有直接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标准的权利;
(四)具有如实向学院反馈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的权利;
(五)具有辞退不履行用工协议学生的权利。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与学院、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协商解决争议的义务;
(二)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
(三)实事求是向学院介绍工作情况的义务;
(四)有信守合同,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的义务;
(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义务;
(六)根据用工性质,为学生办理安全保险并对发生工伤的学生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的义务。
第八章 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程序之一:持卡
(一)每学期,有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凭辅导员的推荐函,到“中心”办理“勤工助学工作卡”事宜;
(二)指导中心在充分听取学生所在专业辅导员的意见后,向学生发放“勤工助学工作卡”;
(三)登记表仅供学生本学年正常的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参考档案,“勤工助学工作卡”仅作为其参加本学年勤工助学活动的凭据。
第二十二条 程序之二:报名
(一)“中心”定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或项目的人数、地点、时间、劳动强度、工作要求、报酬标准等信息,持有“勤工助学工作卡”的学生可根据该卡的限定范围及个人实际情况 (同时提供课程表及上一学期学习成绩)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心”报名;
(二)原则上每个学生不能同时参加两项勤工助学工作。被列为经济困难学生或有其它特殊困难的学生,由所在专业辅导员出具的证明,并经中心同意方可同时参加两项勤工助学工作;
(三)报名参加有关招标性质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同时(密封)向“中心”提交有关应标材料,经“中心”登记后转到用工单位;
(四)用工单位要求面试或答辩的,由“中心”做出安排,为双方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程序之三:培训
(一)确需上岗前培训的勤工助学项目,由“中心”或用工单位在正式聘用前进行必要培训,培训成绩作为正式录用的主要依据之一。己培训合格者,在有效期限内可予以免训;
(二)有特殊要求的勤工助学项目,实行上岗证制度,参加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方可参加相应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程序之四:录用
(一)用工单位依据“中心”提交的有关信息,以及培训、面试、应标材料等情况,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二)录用时,同等情况下经济困难学生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三)为保证勤工助学质量,保护学生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权益,用工单位和被录用者一般应签订协议,“中心”作为中介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程序之五:上岗
(一)被录用的学生以遵守学院作息制度、课表和不超负荷工作为前提,在规定的时间上、下岗,工作时间要经过预先审定,学生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小时。原定时间与变动的课表发生冲突时,要首先保证课表的执行,由录用者和用工单位另行商定时间并由录用者报“中心”备案;
(二)勤工助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
第二十六条 程序之六:考核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学习成绩、遵纪守法情况等,由工作岗位(或所在单位)、学生所在专业三方进行考核;
(二)对固定岗位(3个月以上)每月考核一次。对稳定岗位(30天至3个月)至少考核二次,对临时岗位(30天之内)视情况考核1——2次。定期考核以“分部”为主,随机抽查以“中心”为主。用工单位每月领取工资日之前要将“勤工助学工作卡”送学生所在专业(即在卡上说明对学生工作是否满意,是否有必要中止该学生工作等),由各专业汇总考核结果后上报“中心”。
第二十七条 程序之七:发放工资
(一)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一般由“中心”每个月发放一次(其中:未满一个月且下一月仍要继续工作的随下个月发放)。
(二)由校外单位(及个人)录用的,按协议发放。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奖励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特殊待遇。
(一)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奖。每学年由“中心”根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德、智、体、能综合情况,按一定的标准实行奖励,奖励面约占参加勤工助学人数的5%一10%。奖金主要来源于“中心”向各用工单位(及个人)收取的中介费和经营型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
(二)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较好的学生,在评定社会实践学分时予以反映;
(三)参加学生勤工助学的情况在就业推荐时向用工单位如实介绍;
(四)对经济困难学生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勤工助学岗位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选择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实行略高于其他学生的报酬标准。逐步推行以劳代补,将经营型勤工助学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处罚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正常学习或导致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的,予以调整或停止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年的勤工助学资格,视情节扣发工资;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中心”注册擅自接受勤工助学工作者;
2、未经用工单位和“中心”同意,上岗后私自调换工作者;
3、迟到、早退、缺勤、空岗达规定次数者;
4、严重违反勤工助学岗位、单位纪律者;
5、未履行协议造成损失或影响学校声誉者;
6、有违约行为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在校期间勤工助学资格,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以个人名义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者;
2、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
3、贪污挪用公款、截留经营款、伪造原始凭证者;
4、冒领他人工资,伪造他人签名者;
5、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由“中心”用工单位及个人协商约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勤工助学指导中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