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部门:
现将《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2015年9月24日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校内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详见师漓院政学工〔2015〕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在本院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主要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用工部门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立及要求
第五条 固定岗位主要由院内各部门提供,提供固定岗位的部门也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初审,学工处复审批准后方可确立。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3月份进行。
第六条 岗位设立要求:(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三)不能替代学院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七条 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年的3月和4月进行。
第八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广播、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九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贫困学生。对学习成绩不达合格要求的学生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
第十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必须经过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岗前培训班的学习达到10学时以上,并通过考核获取勤工助学上岗证。培训内容有:(一)职业道德素养教育(2学时);(二)办公室接待礼仪(2学时);(三)公文写作(2学时);(四)办公设备的基本操作(2学时);(五)工作任务的接收与处理(2学时);(六)办公软件应用基础(Word、Excel、Access、PowerPoint各2学时,任选)。
第十一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须持勤工助学上岗证和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印制的《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同意后方可到用工单位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学生参加。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须将录用学生的勤工助学申请表及值班安排表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四章 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最多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工作时间为30小时,每小时劳酬标准为5元人民币。某些特殊岗位(如计算机房、实验室夜间值班员等)由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酬标准为8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学生助学金领报单》(一式三联),经用工单位经办人(必须为本单位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老师)签字,于次月3日前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时,应按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