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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学院教学影像器材使用管理办法

      

为做好教学影像器材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教学影像器材的作用,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合理利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管理职责分工    

1.1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教学影像器材的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    

1.2实验信息中心负责教学影像器材的流通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    

1.3教务处负责协调审核各系教学影像器材的教学使用计划。    

2.教学影像器材使用管理    

2.1教学影像器材的使用对象为艺术设计系、中文系和音乐系开设和学习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师和学生,非教学和学习需求不得借用教学影像器材。    

2.2各系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将本学期需要使用教学影像器材的班级、计划使用的时间、学生分组名单及小组负责人、开设的课程等报教务处审批,审批结果送实验信息中心备案。    

2.3实验信息中心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做好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准备。    

2.4使用者根据审批后的教学器材使用计划办理借用申请手续。办理借用申请必须填写《教学影像器材借用申请表》,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申请表交给器材管理员。    

2.5使用者凭《教学影像器材借用申请表》办理借用登记手续。教师须凭《漓江学院工作证》填写借用登记表借用,学生由分组名单中指定的负责人凭《漓江学院学生证》填写借用登记表借用。    

2.6外聘教师办理登记借用手续时,必须凭所在系开出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及《教学影像器材借用申请表》填写借用登记表借用。    

2.7实验信息中心不对无教学影像器材使用计划的系(部门)和个人提供教学影像器材借用服务。实验信息中心原有的器材借用服务工作,按原来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3.教学影像器材使用要求    

3.1教学影像器材使用所需的存贮卡、磁带等物品,由使用者自备。    

3.2使用者不得将教学影像器材转借他人使用,违者管理部门有权取消使用者的借用资格。    

3.3使用者对借用的教学影像器材负有全部责任,包括器材及配件的保管、正确使用和维护。使用者在器材使用完毕后应放入器材保护箱内,防止和避免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3.4使用者在办理器材借用手续时,必须当场确认器材的良好状态,清点数量、核对型号。    

3.5管理员必须在使用者归还教学影像器材时,清点、检查所借用的器材及配件,检查无误后在借用登记表办理注销。如查非原物,管理员有权拒绝接受,并按丢失或损坏处理。    

3.6教学影像器材一次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3.7使用者必须在申请借用教学影像器材的期限内归还器材,不按时归还借用器材,管理部门有权暂停其借用权力。    

4.丢失或损坏赔偿    

4.1教学影像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该器材的登记借用人承担赔偿或修复责任,费用由责任人全数承担。    

4.2使用者将教学影像器材转借他人导致器材遗失或损坏,器材的登记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3教学影像器材管理员在确定器材丢失或损坏后,应填写《赔偿定损表》,向器材登记借用者办理索赔手续。    

4.4责任人在未履行赔偿责任前,管理部门暂停其借用权力。    

5.其他    

5.1本管理办法由实验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5.2本管理办法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