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更新:2016年06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好“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部标代码为13641,注册地址为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3号。

    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独立学院,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招考投诉及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的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

第九条  对文理科各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实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全部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由我校调剂录取到仍有缺额的专业;对服从部分专业调剂的考生,视考生服从调剂的专业缺额情况,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录取,如无缺额则做退档处理;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教学活动中,涉及外语的均使用英语。

第十一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在我校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因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时,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关于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一)在山东省,我校的音乐学、舞蹈学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举办专业单独测试(专业校考)。录取时,按山东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参加我校相应专业校考且成绩合格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

1.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实行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文化、专业分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二)我校在山东省的设计学类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专业均使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录取时,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

1.设计学类(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的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文化、专业分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三)舞蹈学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8米以上,男生身高1.68米以上。

    第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区)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体育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文理科的进档考生,文化考试总分相同,则按照“文化考试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语成绩)——数学成绩”的顺序进行录取。

对艺术类、体育类的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为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总分高的考生。如果专业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为综合分)和文化考试总分相同,则按照“文化考试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语成绩)——数学成绩”的顺序进行录取。

以上排序原则如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有不同,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区内的少数民族高考考生,根据广西相关招生录取政策进行录取。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补习一年高中文化,学费按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标准执行。预科阶段结束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根据其综合成绩,参照志愿,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校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因素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类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为充分完成国家招生计划任务,在各省(市、自治区)录取政策范围内,对进档考生将进行电话确认,其中对于因个人原因确需放弃录取资格者,经学校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科生学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收费许可证号为F6888104-1-6)。其中,中文、经济管理、法学类专业为13500/年;外语、理工类专业为14500/年;艺术类专业为17000/年;学前教育专业为13500/年;体育教育专业为14000/年。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十九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实行大类招生录取专业的分流原则具体按照《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3号;邮编:541006;招生咨询电话:0773-36961161870773321218707733213(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将在我校的网站上公布);学校网址:http://www.gxljcollege.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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